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2072民初2598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震聪,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山市品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之一。
法定代表人:黄某1。
被告:黄某1,男,196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品涛电器有限公司、黄某1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付1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