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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玮、潜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01民初1524号
案件名称孔玮、潜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孔玮;潜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1524号 原告:孔玮,女,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霞,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潜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梅城镇新建路**。

法定代表人:王先结,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访民,安徽安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甜甜,安徽安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孔玮与被告潜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孔玮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

审判长  张宏强 审判员  汪 寒 审判员  王韩利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罗宁 书记员朱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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