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民初454号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埔南路**。
法定代表人:罗文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佳迪,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闽侯县上街秀岩日杂店,经营场所福建省闽侯县上街镇厚美村厚美**。
经营者:张秀岩。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闽侯县上街秀岩日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对闽侯县上街秀岩日杂店的起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