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647号 原告:黄方强,男,198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被告:泉州市锐品服装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灵秀镇华山村西环路1029号尊贵工业园5幢5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315361716C。
法定代表人:黎天水。
原告黄方强与被告泉州市锐品服装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
原告黄方强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泉州市锐品服装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方强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方强撤回对泉州市锐品服装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黄方强负担。
审判长 许新明 审判员 任贵良 审判员 黄玮鹏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梅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