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958号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673244367。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渊,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冰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徐秋莎,女,198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800372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秋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黄蕴真 审判员 余卓立 审判员 洪颍雅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娇萍 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