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03执269号申请执行人:浙江雅迪机车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慈溪经济开发区(杭州湾新区滨海南路)。
法定代表人:朱远召,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王维宪,男,195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
本院在执行浙江雅迪机车有限公司与王维宪商标使用权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维宪未履行生效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豫民终87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维宪在有关单位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665000元及9050元执行费。
二、采取上述措施不足履行义务时,则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