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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天河区黄村辰枫数码配件经营部、陈文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06民初17014号
案件名称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天河区黄村辰枫数码配件经营部、陈文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区黄村辰枫数码配件经营部;陈文欣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6民初17014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3U。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裕武,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森,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天河区黄村辰枫数码配件经营部,住,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村北路******255E一社会信用代码×××65T。

经营者:陈文欣。

被告:陈文欣,男,199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丰顺县。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天河区黄村辰枫数码配件经营部、陈文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的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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