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2041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成,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被告:吴立群,女,198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吴立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亦雨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房佳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