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4民终10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德州经济开发区千福祥茶庄,经营场所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博大道金华茶城**。
经营者:林文龙,男,199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德州金华茶城七碗韵茶庄,经,经营场所山东省德州经济开发区康博大道金华茶城**/div>经营者:郑国芳,男,198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中江,山东鑫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虹,山东鑫大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莲花塘路**。
法定代表人:孙飞,该协会常务副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蕊,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朝盛,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德州经济开发区千福祥茶庄、德州金华茶城七碗韵茶庄因与被上诉人景德镇陶瓷协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20)鲁1402民初6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德州经济开发区千福祥茶庄、德州金华茶城七碗韵茶庄以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德州经济开发区千福祥茶庄、德州金华茶城七碗韵茶庄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德州经济开发区千福祥茶庄、德州金华茶城七碗韵茶庄撤回上诉。
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德州经济开发区千福祥茶庄、德州金华茶城七碗韵茶庄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