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04民初4189号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市行政中心**楼。
法定代表人:张久谦,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盼,广东正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沃尔玛(广东)商业零售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新城分店,经营场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云城南二路****。
负责人:范平。
被告:沃尔玛(广东)商业零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淘金街******。
法定代表人:AndrewPeterMiles。
被告:广西鉴康仁茶叶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亭洪路两侧10+1商业大道第**楼**铺/div>法定代表人:黄俊烽。
本院在审理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与被告沃尔玛(广东)商业零售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新城分店、沃尔玛(广东)商业零售有限公司、广西鉴康仁茶叶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撤回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