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民终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红旗坡农场场部二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猛,该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玮,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良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丰县大沙河镇二坝村。
法定代表人:崔乾广,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因与被上诉人徐州良农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3民初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对此徐州良农商贸有限公司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3民初7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公告费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均由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