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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剑英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金吴超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73民初161号
案件名称徐剑英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金吴超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徐剑英;金吴超;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161号原告:徐剑英,女,1977年11月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春英,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吴超,女,1990年9月1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徐剑英与被告金吴超、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立案。

原告徐剑英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剑英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25元,由原告徐剑英负担。

审 判 长  商建刚审 判 员  陈瑶瑶人民陪审员  黄田花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法官 助理  钱 琼书 记 员  钱 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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