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知民初721号原告:嘉兴捷顺旅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
法定代表人:沈煜明,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甜甜,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田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欧阳术英。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嘉兴捷顺旅游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田康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
原告嘉兴捷顺旅游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7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捷顺旅游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嘉兴捷顺旅游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商建刚审 判 员 陈瑶瑶人民陪审员 徐玉兰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法官 助理 钱 琼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