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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州织里小船队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103民初6179号
案件名称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州织里小船队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州织里小船队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3民初6179号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市桑塔莫妮卡大道10100号。

法定代表人:斯科特·罗森鲍姆(ScottRosenbaum),商务和法务部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云,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聪亮,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织里小船队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永佳西路33号。

法定代表人:闵新妹。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与被告湖州织里小船队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受理,现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的申请,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撤回对被告湖州织里小船队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承担(已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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