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9620号 原告: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山镇樟林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程道杰,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阳,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盘锦会友继刚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孙继刚。
被告:杭州玖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博园路28号杭州农副产品物流中心粮油批发交易市场D区81号。
法定代表人:沈冬梅。
被告:通城大润发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逸盛路190号亿萃城2幢b1001。
法定代表人:吴国伟。
原告福州米厂诉被告盘锦会友继刚米业有限公司、杭州玖仟贸易有限公司、通城大润发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
原告福州米厂于2020年7月29日以与被告杭州玖仟贸易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米厂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米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福州米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