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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新郑市梨河镇汇兴隆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1执720号之一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新郑市梨河镇汇兴隆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新郑市梨河镇汇兴隆购物广场;梁春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01执7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郑市梨河镇汇兴隆购物广场,经营场所新郑市梨河镇长江路东段。

被执行人:梁春雨,女,198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新郑市梨河镇汇兴隆购物广场、梁春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民初9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2020年6月29号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336元。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2020年6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新郑市梨河镇汇兴隆购物广场、梁春雨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至今未全部履行义务。

二、2020年6月29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2020年6月30日,通过网络查控冻结被执行人梁春雨名下账户存款793.86元,向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发放执行款743.86元,缴纳执行费50元。

2、2020年7月22日,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梁春雨名下不动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登记信息。

3、2020年7月22日,前往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梁春雨名下公积金账户,查询结果显示,该账户没有缴存记录。

4、2020年7月24日,前往许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梁春雨名下不动产信息,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2020年7月24日,前往许昌市梨园车辆管理所,查封了被执行人梁春雨名下4辆汽车。

查封期限:2年。

自2020年7月24日起至2022年7月23日止。

上述车辆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

三、2020年7月7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梁春雨、新郑市梨河镇汇兴隆购物广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四、2020年8月7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梁春雨、新郑市梨河镇汇兴隆购物广场纳入失信名单措施。

五、2020年7月21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再次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新郑市梨河镇汇兴隆购物广场、梁春雨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调查令的释明。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到位793.86元,交纳执行费50元,其余743.86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新郑市梨河镇汇兴隆购物广场、梁春雨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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