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203民初3465号原告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开发区迎宾路集中区秦岭路3号。
法定代表人于继龙。
委托代理人田野,林晓颖,辽宁谨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哈成量具刃具销售中心,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春柳街17号2-1-1。
法定代表人李晖。
原告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哈成量具刃具销售中心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