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06民初5604号原告:李昕昱,1965年2月8日生,满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告:苏州中法正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石湖西路188号西楼1601室。
法定代表人:魏亮亮。
原告李昕昱与被告苏州中法正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昕昱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昕昱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昕昱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李昕昱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