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知民初121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NEXONE3层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巍巍,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烨,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南县华中希望读书社云集分社,经营场所湖南省衡南县公安局旁。
经营者:李衡萍。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衡南县华中希望读书社云集分社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受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程 婧审判员 蔡 晓审判员 谢 晋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田佩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