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91民初3708号 原告:安徽半语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3幢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2TF0050L。
法定代表人:许陆炜。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奇,安徽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松,安徽汉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合肥助企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蜀山区汶水路电商园三期三栋GF区4层436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4MA2TKKHD5K。
法定代表人:徐如峰。
被告:徐如峰,男,199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半语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助企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徐如峰商标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半语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半语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半语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为900元,由原告安徽半语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