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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惠公司与常州市家豪园商贸有限公司、邹敖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4民初10号
案件名称利惠公司与常州市家豪园商贸有限公司、邹敖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利惠公司;常州市家豪园商贸有限公司;邹敖兴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4民初10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市百特瑞街1155号。

诉讼代表人:THOMASM.0NDA,该公司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家豪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人民中路20号。

法定代表人:高月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相余,江苏群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敖兴,男,汉族,1948年2月16日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相余,江苏群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利惠公司与被告常州市家豪园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利惠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追加邹敖兴为本案被告。

2020年8月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利惠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利惠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利惠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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