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4民初76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玲、戴明鑫,均为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坛区金城小丁建材店,住所地金坛区金城建材市场23幢19-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413MA1TKBQ85B。
经营者:丁伟民,男,1980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常州市金坛区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坛区金城小丁建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赔偿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