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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5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新北区龙虎塘老齐卫浴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411民初2105号
案件名称2105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新北区龙虎塘老齐卫浴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新北区龙虎塘老齐卫浴批发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411民初2105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哲,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佶,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北区龙虎塘老齐卫浴批发部,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长贸中心3-08-1、5-02。

经营者:齐有响。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北区龙虎塘老齐卫浴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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