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苏13执44、45号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双沟酿酒厂、南京伯嘉购超市有限公司、江苏紫砂苏酒业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酒集团)与被执行人南京伯嘉购超市有限公司、江苏紫砂苏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砂苏酒业)、江苏双沟酿酒厂(以下简称双沟酿酒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两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21日分别作出的(2019)苏13民初265号、2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均于2020年4月7日立案执行。
两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为40.86万元,执行费共计5930元。
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南京伯嘉购超市有限公司、紫砂苏酒业、双沟酿酒厂电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院汇入执行款共计411565元,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紫砂苏酒业银行存款2965元。
扣除两案执行费5930元(已拨国库),剩余执行款40.86万元已拨付给申请执行人指定帐户。
至此,申请执行人苏酒集团申请执行本院(2019)苏13民初265号、266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