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0民初144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冬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娜,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嘉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陈家后沟附137-1号。
法定代表人:李红芹,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见科,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威海嘉伦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