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9民初4807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季金婷,浙江耕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荟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AXHUM7L,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天润商业中心3幢1211室-10(自行分割)。
法定代表人:刘智会。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71460916M,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荟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荟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荟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