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3民初855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国梁,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
被告:天津富佰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桥街道港城温泉花园13门536室。
法定代表人:黄建成。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富佰源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颖鑫审判员 吴松涛审判员 姚泓冰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法官助理臧文斌书记员武辰星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