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01执3810号 申请执行人:野元夕夏(NOMOTOSEIO),女,1982年3月27日出生,住日本。
被执行人:上海熊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施菊芳,总经理。
原告野元夕夏(NOMOTOSEIO)与被告上海熊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沪0101民初683号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上海熊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野元夕夏(NOMOTOSEIO)侵权损害赔偿金人民币50000元(以下币种同)。
因被告上海熊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野元夕夏(NOMOTOSEIO)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依法立案受理。
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上海熊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庭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到庭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北京银行账户有余额1422.26元,本院已扣划该笔钱款发还申请执行人。
三、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熊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已不在实际经营中。
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熊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财产调查反馈,被执行人上海熊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车辆、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能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郭颖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张骥 书 记 员 张骥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