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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刘志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鄂07知民初15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刘志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刘志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7知民初15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

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璠、郭诗灿,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志平,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住鄂州市鄂城区,系鄂州市鄂城区三眼桥路“天天化妆行”店铺经营者。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刘志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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