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02知民初167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硕、陈晓晗(特别授权代理),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江岸区浩禾通讯器材经营部,经营场所武汉市江岸区胜利街123号兰陵新天地2栋1层2室。
经营者:刘拴紧,男,196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系武汉市江岸区浩禾通讯器材经营部个体业主,户籍地河南省叶县,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江岸区浩禾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
2020年8月4日,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武汉市江岸区浩禾通讯器材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