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925号原告:阮从锐,男,汉族,1986年6月12日出生,住广西博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霞,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凯瑞钟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1。
被告:刘某1,男,汉族,1990年9月16日出生,住湖北省竹溪县***********。
原告阮从锐与被告东莞市凯瑞钟表有限公司、刘某1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名称为“计步器(手表)”]纠纷一案,本院于20**年7月22日立案。
原告阮从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阮从锐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