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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戴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黄陂区炊烟时代餐厅、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鄂01民初10083号
案件名称湖南戴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黄陂区炊烟时代餐厅、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湖南戴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黄陂区炊烟时代餐厅;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民初10083号原告:湖南戴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桂花坪办事处石碑管区厂房。

法定代表人:戴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柱,湖南唯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慧,湖南唯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黄陂区炊烟时代餐厅(经营者:高勇),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黄陂广场DE4-L1号商铺。

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苏州街18号院2楼507。

法定代表人:穆荣均,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湖南戴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陂区炊烟时代餐厅、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立案。

原告湖南戴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戴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戴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95元,减半收取计3147.5元,由原告湖南戴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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