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周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吉05刑更630号
案件名称周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周某某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吉05刑更630号罪犯周某某,男,汉族,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人,高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通化监狱服刑。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7日作出(2019)吉0581刑初1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2019年6月27日起至2020年11月18日止);

对被告人周某某的违法所得3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对被告人田某的违法所得4.8253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4日作出(2019)吉05刑终1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执行机关吉林省通化监狱以罪犯周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纪,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提供该犯的月考核表、表奖审批表等相关证据材料。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本院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获得表扬1次,积极履行部分附加刑,上述事实有该犯月考核表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罪犯周某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项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应予减刑。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2019年6月27日起至2020年9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