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马燕君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513刑初610号
案件名称马燕君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马燕君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513刑初610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燕君,女,1983年8月13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公民身份号码440************842,汉族,初中文化,打工,住汕头市潮阳区****寨外台湾岛路南六直巷9号。

因本案于2020年4月23日被先行羁押,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同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潮阳检二部刑诉[2020]Z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燕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翁春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燕君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燕君于2019年7月份开始,以每年4万元向郑照廷租用其位于汕头市潮阳区*********************房的一、二层开办化妆品加工场。

2019年下半年,一蔡姓男子(另案处理)联系被告人马燕君,要求生产加工假冒注册商标的化妆品,并由其提供加工材料和生产机器。

被告人马燕君同意后,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先后雇佣郑爱花等多名工人在其加工场内生产、加工、包装假冒注册商标的化妆品。

至2020年4月23日上午10时许,公安机关对上述加工场及位于潮阳区金浦街道寨外村村前路一商住楼的仓库进行检查,在该加工场抓获被告人马燕君及郑爱花等13名工人,在该加工场及仓库查获TOMFORD、LAMER海蓝之谜、LANCOME兰蔻、SK-Ⅱ、SHISEIDO资生堂、AHC、后(拱辰享)、CHANEL香奈儿、GIVENCHY纪梵希、YSL、ANESSA安热沙等假冒注册商标的化妆品及标识一批、简易灌装机3台、手动压力机2台、激光机1台、喷码机1台、口红灌装机1台。

经鉴定,除“TOMFORD”品牌口红无法鉴定外,其他涉案化妆品成品及标识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产品和标识。

经估价,涉案假冒注册商标化妆品价值共45502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燕君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马燕君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公诉机关提交了证人郑松孟、郑书红、郑秋生、吴云华、郑少莹、郑少燕、郑心湖、郑少丽、郑晓杰、郑少琼、许秋兰、郑少玲、郑明湖、郑照廷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涉案人郑爱花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马燕君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扣押清单,情况说明,微信交易记录,通话记录,银行账户交易记录,证实材料,场地证明,代理委托书,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未授权证明,鉴别报告书,鉴定报告,鉴定证明,鉴定书,价格认定有关问题的函,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刑事照片,认罪认罚具结书和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马燕君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2020年8月3日,被告人马燕君主动预交罚金五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燕君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结伙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所有权和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属共同犯罪。

被告人马燕君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马燕君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且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化妆品尚未流入社会,并已积极预交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可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燕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未随案移送的简易灌装机3台、手动压力机2台及激光机、喷码机、口红灌装机各1台,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手机2部,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林子平人民陪审员  刘晓园人民陪审员  周 霞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郑佩群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

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