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411民初2102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哲,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佶,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唐鑫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黄山路555号长贸中心16-13、15。
法定代表人:唐国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唐鑫物资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