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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黄丽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4刑更1419号
案件名称罪犯黄丽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丽斌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刑更1419号 罪犯黄丽斌,男,198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韶关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溧阳监狱服刑。

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2日作出(2017)苏0581刑初197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丽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刑期自2017年6月30日起至2020年9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江苏省溧阳监狱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溧阳监狱认为,罪犯黄丽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2018年10月获得表扬,2019年3月获得表扬,2019年9月获得表扬,2020年2月获得表扬,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建议对罪犯黄丽斌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

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经审核该犯的现实改造表现,认为执行机关报请该犯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报请程序合法,同意执行机关的提请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丽斌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考核期内获得表扬四次。

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黄丽斌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

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应酌情缩减减刑幅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黄丽斌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8月29日止),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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