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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溧阳市别桥志荣家电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4民初125号
案件名称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溧阳市别桥志荣家电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溧阳市别桥志荣家电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民初125号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17号TCL科技大厦22层。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雪平,江苏东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姗,江苏东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溧阳市别桥志荣家电商店,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别桥镇后周中街从北至南2-4间。

经营者:朱丽琴,女,汉族,1971年1月17日生,住江苏省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雯婕,江苏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CL公司)与被告溧阳市别桥志荣家电商店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TCL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TCL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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