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民初125号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17号TCL科技大厦22层。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雪平,江苏东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姗,江苏东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溧阳市别桥志荣家电商店,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别桥镇后周中街从北至南2-4间。
经营者:朱丽琴,女,汉族,1971年1月17日生,住江苏省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雯婕,江苏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CL公司)与被告溧阳市别桥志荣家电商店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TCL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TCL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