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知民初96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496号德泰工业区2号厂房三层、6号厂房一至四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明月,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明,女,198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明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为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