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472号原告:罗勇志,男,汉族,1978年7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珠山村A区70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广东连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世行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覃某1。
原告罗勇志与被告佛山市世行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名称为“椅(ZM-A888)”]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勇志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罗勇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