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1民初758号原告:沈志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连发、高佳。
被告:沈阳市大东区逸源隆办公用品商行。
经营者:林均志。
原告沈志军诉被告沈阳市大东区逸源隆办公用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志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1元,减半收取325.50元,由原告沈志军负担。
审 判 长 乔雪梅审 判 员 王时钰人民陪审员 赵 冬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法官助理汪明书记员谷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