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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武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常州市裕酩酒业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412执952号
案件名称常州市武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常州市裕酩酒业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常州市武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常州市裕酩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412执952号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武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4830141343926,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行政中心5号楼1-2楼。

法定代表人:朱小平。

被执行人:常州市裕酩酒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MA1MXY6MXB,住所地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北路68-1号。

法定代表人:蒋小伟。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武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常州市裕酩酒业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一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412行审130号裁判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被执行人常州市裕酩酒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武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支付执行款240000元。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受理。

本案执行标的暂合计24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高消费令。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

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及其他合适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人员名单,期限为无期,并限制其法人高消费。

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标的240000元。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

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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