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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小琴与汪青、中山市古镇居之乐灯饰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1624号
案件名称包小琴与汪青、中山市古镇居之乐灯饰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包小琴;中山市古镇居之乐灯饰门市部;汪青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624号原告:包小琴,女,汉族,1980年3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运辉,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之乐灯饰门市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之2。

经营者:汪青,女,汉族,1981年1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唐河县**************。

被告:汪青,女,汉族,1981年1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唐河县**************。

原告包小琴与被告中山市***之乐灯饰门市部、汪青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名称为“吊灯(19443)”]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小琴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包小琴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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