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20知民初29号 原告:重庆市小青蛙冰淇淋饮料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汉渝路13-11、12。
法定代表人:罗克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江,重庆道通保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秋月,重庆道通保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岳县小青蛙咖啡屋。
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岳阳镇建材巷10号1幢1单元201号。
经营者:唐小龙。
原告重庆市小青蛙冰淇淋饮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岳县小青蛙咖啡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
原告重庆市小青蛙冰淇淋饮料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市小青蛙冰淇淋饮料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