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知民初38号原告:马慧军,男,汉族,1960年2月1日出生,住天津市河**。
被告:天津中铁钰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天津宝坻节能环保工业区通唐公路北侧、天宝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郝成。
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柳州市红岩路****。
法定代表人:来荣国。
原告马慧军与被告天津中铁钰华置业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
审理期间,原告马慧军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慧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慧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慧军负担。
审判长 裴 然审判员 张培松审判员 吴松涛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韩琳书记员武辰星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