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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康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巨人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2072民初3698号之一
案件名称广东康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巨人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康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巨人五金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2072民初3698号之一 申请人:广东康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齐新路**。

法定代表人:罗小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银银,广东宪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山市巨人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金海路**设2处经营场所,具体为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升辉南路53号对面,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威海路11号之六)。

法定代表人:张朝富。

担保人:深圳市富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苑南路**大东裕贸联大厦北塔****div> 主要负责人:罗晓悦,总经理。

申请人广东康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山市巨人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依申请人广东康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作出(2020)粤2072民初3698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中山市巨人五金电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53771元。

现因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即将届满,申请人广东康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延长期限。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因转移财产导致生效判决难以履行,本院对申请人的申请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对被申请人中山市巨人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价值2053771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上述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置。

届时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

否则,因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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