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2民初645号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鹤洞路30道5,6层(论岘洞,YangjinPlaza)。
法定代表人:李东雨(DONGWOO,LEE),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艳英,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欣,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津南区周子晗食品经营店,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辛庄镇仁嘉花园22号楼1门。
经营者:周子晗。
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与被告天津市津南区周子晗食品经营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
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以与被告天津市津南区周子晗食品经营店达成和解并已经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