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5执1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华润江中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江西江中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卢小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郴,湖南芙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随州市威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
法定代表人:魏儒虎。
被执行人:新宁县家家乐超市,住所地湖南省新宁县。
经营者:罗香玲,女,1962年06月0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宁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华润江中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中制药公司)与被执行人随州市威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威龙食品公司)、新宁县家家乐超市(以下简称家家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威龙食品公司、家家乐超市及罗香玲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威龙食品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江中制药公司经济损失100000元,家家乐超市对其中6000元承担连带责任,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执行人威龙食品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4000元,家家乐超市承担案件受理费600元,本案执行费1469元。
被执行人家家乐超市已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交来执行案款6650元,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中制药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申请对被执行人家家乐超市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本院已另行向被执行人家家乐超市下达了执行完毕通知。
被执行人威龙食品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威龙食品公司名下无车辆、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金融产品;
2020年7月7日,委托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威龙食品公司进行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威龙食品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
经被执行人威龙食品公司住所地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威龙食品公司虽有不动产,但均已被查封,本院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威龙食品公司名下位于随州市何店镇浪河村浪河工业园区2幢1单元房号1、2、3(证号:030-0166)三处房产;
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威龙食品公司名下无住房公积金。
对被执行人威龙食品公司金融理财产品、收益保险进行查询,无保单登记。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威龙食品公司送达了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威龙食品公司依法进行了传唤。
同时,于2020年7月20日对申请执行人江中制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约谈,告知其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其未能提供。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的申请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姚志刚审 判 员 肖志军审 判 员 胡文彬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彭楚桓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