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4民初148号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前山金鸡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192548256N。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董事长被告:滕州市钰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善国中路11号-4号营业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68483104X2。
法定代表人:张桂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张桂兰,系“滕州市钰丰商贸有限公司”唯一股东,女,汉族,1966年5月7日出生,住址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滕州市钰丰商贸有限公司、张桂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后,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