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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瑞安市真美意鞋业有限公司、晋江市陈埭镇熊志刚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582民初9172号
案件名称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瑞安市真美意鞋业有限公司、晋江市陈埭镇熊志刚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晋江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晋江市陈埭镇熊志刚鞋店;瑞安市真美意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2民初9172号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66097443Q。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桂,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瑞安市真美意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飞云街道杏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0683747465。

法定代表人:王学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育宝,瑞安市中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世锋,瑞安市中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晋江市陈埭镇熊志刚鞋店,经营场所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洋埭村上田路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82MA31LP508A。

经营者:熊志刚,男,199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永坚,福建一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建新,福建一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真美意鞋业有限公司、晋江市陈埭镇熊志刚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

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以需另行调查取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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