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民初7965号 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7847847850368,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汤村村618号1幢103、2幢101。
法定代表人:夏春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嵇建国,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怀照,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佳旭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MA1PBMGB35,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南路1号江南大厦1幢1016。
法定代表人:孙婷婷。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佳旭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佳旭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佳旭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佳旭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